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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行为,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021-11-3
点击数:  6332        作者:未知

  • 2021年111日起,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正式实施。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总包单位在同一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总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并不得短于合同期。

     对擅自减免、超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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