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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地1人死亡,拟停工整改、3个月内禁止承接新业务!
2019-1-19
点击数:  14014        作者:未知

  • 1月16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禁止承接新的业务: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红色警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视伤亡数量严重程度,逐步增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到3个月。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时间1到3个月。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第1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执法督查失之于宽松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按照国家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就严厉惩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二、及时公布安全隐患多、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及时公布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多、问题突出的项目名单,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认定、采集,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统一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报送“黑名单”信息。

    三、建立健全企业和人员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红色警示和黄色警示制度)。

    (一)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一定时间的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地区承接新的业务:

    1.发生安全事故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上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红色警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视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伤亡数量严重程度,逐步增加;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时间1到3个月;

    3.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时间1到3个月。

    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照第1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二)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同一人员在1年内被连续2次红色警示的,用人单位应对被红色警示人员进行替换,替换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暂停执业、一定时间内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红色警示规定情形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黄色警示。一年内,同一单位的工程项目被黄色警示达一定数量时,应对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红色警示。

    四、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依法对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严厉查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事故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在本地区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六、严格项目建设组织管理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议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存在以上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取证,依法查处。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

    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议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

    九、严肃追究监督执法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对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发现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者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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